承德市林长制河湖长制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林长制、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适时对林长制、河湖长制工作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林长制、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并根据需要向本级总林长、总河湖长及相关林长、河湖长报告。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