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林长制、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适时对林长制、河湖长制工作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林长制、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并根据需要向本级总林长、总河湖长及相关林长、河湖长报告。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