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林草资源、河湖管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破坏林草、河湖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各级林长制、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方式,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