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立林长、河湖长名单公告制度。各级林长、河湖长名单应当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和林长、河湖长公示牌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林长、河湖长公示牌应当在责任区域显著位置设立,载明姓名、职务、职责、责任区、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林草、河湖保护、管理等设施。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