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各级林长、河湖长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区内的林草资源保护、河湖管理保护等情况,定期开展巡查工作,重点林区、河流适时开展重点巡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职责及时交办、协调处理。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