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二十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及时报告新生儿出生、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的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