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二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划定的区域,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育龄妇女、孕产妇及其亲属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