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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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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一条

有效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向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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