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十一条有效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向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