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保护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违法利用、破坏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违法利用、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行为的投诉、举报方式,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对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