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与监测等相关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数据和政务服务、公安、气象、园林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