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下水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采取控制开采量、水源置换、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下水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