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下水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