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