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