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地下水管理应当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统筹规划、全面保护、总量控制、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保障地下水保护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