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规划与利用、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含地热水、矿泉水)。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