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节约与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湖生态补水,河流、湖泊清理整治应当兼顾地下水水源涵养,充分利用自然条件补充地下水。河流、湖泊治理应当减少防渗材料使用。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发挥湿地净化水质、补给涵养地下水的功能和作用。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