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厉行节约用水,使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以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减少地下水使用,降低地下水消耗。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