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城镇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适度开展节水绿化,优先选用耐旱、节水的乡土适生植物,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人工水景、水上娱乐项目、人工造雪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