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水设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节水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应当将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相关审批信息推送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