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

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当对取水和回灌进行计量,实行同一含水层等量取水和回灌,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取水计量设施的维护,定期开展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得篡改、伪造地下水取水计量监测及统计数据。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