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设以及施工作业的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暂时停止作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作业,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坏或者影响运营安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征得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同意进行作业的;

(二)未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护方案的;

(三)未在作业过程中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或者未及时消除发现的安全隐患的。

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设以及施工作业的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将轨道交通保护方案报送备案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