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