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的;(二)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