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利用车辆或者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二)重点岗位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对重点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或者安排考核不合格的重点岗位人员上岗作业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