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编制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二)未编制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三)未按照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开展设施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