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编制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

(二)未编制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

(三)未按照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开展设施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的。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