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或者进行以下施工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制定轨道交通保护方案,征得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书面同意并签订管理协议,征得同意后的轨道交通保护方案应当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拆除建(构)筑物;
(二)爆破、地基加固、挖掘、灌浆、喷锚、钻探、打井、基坑开挖、桩基础施工、顶进作业;
(三)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四)采石、挖砂、疏浚河道;
(五)堆载、取土等大量增加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
建设以及施工作业的单位、个人按照前款规定征求书面意见的,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轨道交通保护方案,及时抄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