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征得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后,依法作出审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