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轨道交通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其范围包括: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变电站及其管网(线、沟)、控制中心、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无障碍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四)穿(跨)越水域的桥梁或者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未明确技术方案的规划线路按照中心线两侧五十六米内设置安全保护区。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保护区数据管理。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范围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确定,并将相关信息抄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