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安全与服务第五十四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培养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意识,引导理性应对突发事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