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安全与服务第五十三条有效轨道交通发生运营安全事故,运营单位应当先行抢救遇险人员,及时排除障碍,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处置和恢复运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给排水、燃气、医疗、公交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抢险救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