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在车辆、车站、车厢、隧道、站前广场等范围内设置广告、商业设施的,不得影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不得影响导向、提示、警示、运营服务等标识识别、设施设备使用和检修,不得挤占出入口、通道、应急疏散设施空间和减小防火间距。

车站站台、站厅层不得设置妨碍安全疏散的非运营设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