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拦截、强行上下或者扒乘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桥梁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轨道交通禁入区域;

(三)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或者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四)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五)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

(六)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五米范围内或者通道内停放车辆、摆摊设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七)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八)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九)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十)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携带电动车、电动车蓄电池进站乘车;

(十一)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