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含不载客试运行)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利、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国防动员、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