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轨道交通发展和安全,协调有关重大事项。轨道交通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做好轨道交通土地供应、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