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轨道交通项目投资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公共交通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安排轨道交通发展所需经费,并纳入预算。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运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