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做好公共安全防范、安全检查、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轨道交通区域的巡逻查控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加强对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涉恐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和通报、预警工作,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做好进站安全检查、治安防范、内部治安保卫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对运营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