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分别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投诉受理渠道、方式。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运营单位应当将乘客投诉以及处理情况汇总,并定期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