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运营单位应当落实进站安全检查、反恐防范、治安防范、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措施,应当在车站明示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设置安全检查设施。

进站人员应当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得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危险品的人员,运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