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安全与服务第四十三条有效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和良好秩序,保持轨道交通车站以及车站出入口畅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