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运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障乘客合法权利:
(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等信息;
(二)在站厅或者站台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方向提示、周边交通方式换乘、安全提示、无障碍出行等信息;
(三)在车厢提供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车门提示等信息;
(四)及时公告列车因故延误、首末班车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封站、甩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
(五)使用安全监控设施时,不得泄露乘客个人信息;
(六)轨道交通因故中断运营的,应当为乘客办理退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