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证件等乘车凭证乘车,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等无效乘车凭证,不得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证。运营单位有权查验乘客的乘车凭证。持伪造、变造等无效乘车凭证、逃票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证乘车的,由运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票价收取票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