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安全与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证件等乘车凭证乘车,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等无效乘车凭证,不得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证。运营单位有权查验乘客的乘车凭证。持伪造、变造等无效乘车凭证、逃票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证乘车的,由运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票价收取票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