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轨道交通发展和安全,协调有关重大事项。

轨道交通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做好轨道交通土地供应、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