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安全与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统一规范设置醒目的安全、消防、疏散、指引等导向标志和运营服务标志,并做好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运营单位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周边设置导向标志,城市管理部门和周边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设置免费公共卫生间、垃圾分类投放设施、无障碍设施等必要的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