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运营单位应当配置满足运营需求的从业人员,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教育。从业人员应当规范着装、佩戴标志,礼貌待客、文明服务。
运营单位直接涉及运营安全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以下简称重点岗位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
(三)无暴力犯罪和吸毒行为记录;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驾驶员职业准入资格。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