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安全与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运营单位承担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运营安全管理人员,保证运营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