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对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实施综合开发,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且不影响轨道交通功能和规模。综合开发收益应当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维护,支持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
利用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用地进行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可以根据设施功能依法分层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确保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对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用地范围内实施综合开发的用地空间,可以结合规划条件、建设指标、设计方案,以及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技术能力等要求科学设置出让条件,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