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轨道交通线路试运行三个月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进行初期运营。轨道交通线路初期运营期满一年,运营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初期运营报告。符合国家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营。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