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安全与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轨道交通线路试运行三个月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进行初期运营。轨道交通线路初期运营期满一年,运营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初期运营报告。符合国家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