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鼓励对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及周边土地实施综合开发。综合开发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与轨道交通建设同步规划、立体开发,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编制轨道交通综合开发专项规划,明确综合开发用地范围,结合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安排,将轨道交通综合开发项目土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轨道交通综合开发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综合开发项目中,与轨道交通设施结构不可分割、需要统一实施的工程,应当与轨道交通工程同步建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