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不载客试运行。分期完工并验收合格的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具备独立运营条件的,可以分期组织不载客试运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