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鼓励轨道交通周边建(构)筑物与轨道交通设施连通。需要连通的,建(构)筑物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商定连通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轨道交通周边建(构)筑物与轨道交通设施连通的,其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签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